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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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各种原因,近年来校园中的学生伤害事件频频发生。在这类案件中,责任划分是判断学校是否承担学生受伤事件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目前我们的法律在举证责任上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吧~
一、什么是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定义是:“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将损害归于侵权人的根本规则,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原则和方法、减轻民事责任的条件等。它不仅仅是侵权行为立法的基本准则,也是审判人员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时的基本准则。
二、学校归责原则之过错推定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确立了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伤害事故案件的过错推定原则,加重校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使校方更好的履行教育、保护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
三、学校归责原则之过错责任原则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 当承担责任。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对象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并强调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过错要件为“未尽到 教育、管理职责”,即要求受到校园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未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具体来说,需要就学 校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保护、疏于控制监督四个方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和第三人责任引发的学生人身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校园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由中小学与未成年学生之间存在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所决定的。中小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不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人身伤害属一般侵权行为,承担该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必须是责任主体有过错,即只有在学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须负责任,过错越大所负责任越大,若学校无过错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虽然我们国家颁布了《侵权责任法》,但是在实际案例中每个法院和律师对其中相关规定的理解不一,反而会导致案件审判结果的不同。未成年人保护是一个复杂的工作,也是司法领域的一个重要内容,需要司法机关不断探索总结改进,还需要校园机构的通力合作,才能更好的完成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