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29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29
由于集体土地拆迁缺乏明确的法律条规,在近年的强拆新闻事件中,关于集体土地上拆迁赔偿过少导致的纠纷案例屡见不鲜。正是由于没有法律条规的保护,这类土地被拆迁时,当事者就算对赔偿又说异议也无法制止拆迁征地的进行。那么2022年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有新规定了吗?今日律司整理了相关法律文书,给大家梳理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的四种参考路径。
一、征收集体土地后,对地上房屋单独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拆除
2000年前后,浙江省杭州、宁波两市出台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在征地获批后,经由房屋调查、测量、评估、协商、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后来改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书)等程序,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二、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视作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后进行拆除
在拟征收集体土地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土地上的房屋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等予以落实,是本文主要讨论的房屋拆除方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各地在实践中遇到征收集体土地后,对土地上的房屋无法强制拆除的问题。经过探索,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1月1日施行,2011、2014年两次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将补偿安置内容纳入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中,随后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第二个阶段是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明确征收集体土地的同时可以对其上的附着物——房屋一并征收,即“房随地走”,依不同情形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责令交地决定来执行。
三、不征收集体土地,通过自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
这种拆除,大多通过自愿协议方式拆除房屋。甚至在出台了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条例的杭州、宁波市内,自愿协议拆除房屋的比例也呈现上升的趋势。这一路径的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保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二是这种拆除方式以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自愿)为原则,三是依推进主体和拆除规模的大小不同,分为政府主导和民间主导。
四、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批文或证书的房屋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补偿安置
对位于城镇规划区中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早已征收为国家所有,地方政府已按国有土地进行供地,或者通过土地变更登记,将农民的原宅基地使用权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此时,对原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一直未拆除)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拆除并补偿安置。土地在征收房屋时一并收回,即“地随房走”。
不管是农村土地征收还是集体土地拆迁,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保障其生活水平。不过伴随近年来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想必这些法律问题会得到逐步的完善。那么以上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的四大路径了,如果您还有其他关于拆迁补偿的问题,还来电咨询今日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