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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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十月一国庆期间准备带着家人去往郊区自驾旅游,因而向当地的一个旅游租车公司租赁了一台SUV。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天400块人民币,租用5天,租金共计2000块。另外租车公司要求在租用车辆交付的时候需要一次性付清全部的租车费用,并使用现金支付。
租车公司与倪先生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了车辆交付与租金支付。不过在自驾旅行的第三天,车辆行驶的过程中突然起火,倪先生靠边停车之后与其家人迅速下车,远离燃烧车辆,并未造成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但是租用的SUV却因燃烧过久完全报废,后经过调查,租用车辆起火原因是车身线路老化,但是租车公司却要求倪某承担车辆损毁的赔偿责任,那么租赁车辆起火报废承租人是否应担责?
租赁车辆起火报废承租人是否应担责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既然承租了租赁物并实际占用并控制,就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果因为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本案中,租赁车辆的灭失并不是倪先生保管不善造成的,所以倪先生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倪先生不仅可以不用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旅游公司返还未使用部分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