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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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伴儿都是农民,在村里有一所属于自己的住宅。2008年老伴儿去时候,我搬到女儿家居住生活。2011年,我在征得女儿同意后,将这所住宅以30万元价格出卖给本村的王某,并由女儿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
近两年来,因与女婿时有口角发生,我便产生回老家居住的想法。去年,我回村向王某提出,能否把房子退给我,我情愿返还40万元购房款,但遭到王某拒绝。那么我能否以房屋买卖契约上出卖人非我本人签名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农村住宅买卖非本人签名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您叙述的情况,我们认为您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理由如下:
1.在您将房屋出卖给王某前,已征得女儿同意,由此确认女儿放弃了您老伴儿遗产继承份额。
2.您与王某均为同一集体组织成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是与特定身份相联系,允许在本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流转。
3.房屋买卖契约上出卖人虽不是您的签名,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王某善意买受人有理由相信您女儿作为您代理人参与本起房屋交易活动。据此,此起房屋交易,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